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土征补硚公告[2017]第56号

文号: 武土征补硚公告[2017]第56号 发布时间:2018-03-07 发布来源:硚口区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武土征补公告[2017]第56号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第3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46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口区长丰街长丰村 2.4216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21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并于20140417日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其中2.4216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告。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口分局书面提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将在“www.wpl.gov.cn智慧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网”的“征地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专栏内主动公开。

联系人:王曼      联系电话:83886537

特此公告

附: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图

 

 

20170930

 

 

(本公告及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登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武汉市2012年度第3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鄂政土批[2014]46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口区长丰街长丰村 2.4216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2.421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已于20140417日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其中2.4216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确认,被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的种类、数量如下:

序号

种类

数量

单位(个、株、元、平方米、立方米)

1

2




3




4




5




合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0人。

以上调查的种类和数量以实际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结果为准。

二、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63.5万元/公顷,合计数额为1122.4116万元。支付对象为长丰街长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补偿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鱼苗采取协商定价(或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支付给个人。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根据长丰街长丰村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为:由村委会或改制后的企业负责接收安置。

五、关于被征地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文)有关规定,《长丰街长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村民利益,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织成员参加讨论,所作决定应当征得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长丰街长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经街(乡、镇)政府审查,报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审核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公布《长丰街长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其他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

3、《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0〕27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5〕13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文)

七、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已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绝履行交出土地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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